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会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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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本会建设和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及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会员缴纳的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本会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会费的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应坚持及时、足额缴纳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5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6月30日前批准的新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的缴纳半年会费。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应缴纳会费总额0.3%的滞纳金。

第六条 会员每年缴纳年会费。年会费由基础会费和规模会费两部分组成。根据公司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分档次确定缴纳金额。

第七条 会费由本会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票据)。本会经费支出须符合《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八条 本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会员可减免部分年会费,减免范围和数量由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本会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所赋予的部分权利;

(四)对于拖欠会费1年以上的会员,经催缴仍未缴纳会费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费、捐赠等本会不再退还。本会有权依法追缴拖欠的会费。

第十条 本会为会员公司提供自律、维权、协调、服务、交流、宣传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开展自律活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化解会员之间、与其他行业及保险消费者的矛盾纠纷;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形成互信共赢的发展理念;组织培训学习,提升业务技能及服务水平;整合宣传资源,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等。

第十一条 本会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会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行业培训和宣传费用;行业调研、咨询费用;行业内部刊物等宣传平台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经批准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等;其他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本会提出,本会协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批。如有预算外支出应经本会协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本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七届一次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