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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金融“三适当”原则
发布时间:2025-05-16     浏览数:

5·15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投资需谨慎·理性创未来



金融“三适当”原则

依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三适当”原则是指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确保投资者购买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知识水平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01

合适的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优化产品设计,对新产品履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充分评估客户可能承担的风险,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消费者购买到不适合自己的高风险产品而遭受损失。


02

合适的渠道

金融机构应当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性,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产品推介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受、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确保消费者能真正了解产品的投资风险,匹配适合消费者的金融产品。


03

合适的消费者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金融机构销售人员应充分了解消费者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风险承受能力等,确保产品和服务与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